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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、审批§内外资企业验资代理

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、审批§内外资企业验资代理
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、审批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》第29条,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48号)第5条、第8条、第9条。 二、审核、审批权限 依据: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77号部令)第11条,《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的通知》: 1、一级资质初审,报建设部审批; 2、二、三级、暂定级资质由建设厅审批; 3、四级由地、州、市建设局审批,报建设厅备案。 三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: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8条: 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2、企业章程;3、验资证明;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5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。 依据: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10条: 1、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;2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(正、副本);3、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;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、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;5、已经开发经营的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;6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执行情况报告;7、其他有关文件、证明。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: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2、企业章程;3、验资证明;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5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;6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。 四、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: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5条: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,除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:1、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;2、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、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,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。 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5条: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一、二、三、四级和暂定资质。新成立企业给暂定资质,一年后按条件核定相应资质,具体条件: 一级资质: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;2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;3、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4、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5、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6、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;7、工程技术、财务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8、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9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 二级资质: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;2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;3、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4、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5、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6、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;7、工程技术、财务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8、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9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 三级资质: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;2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;3、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4、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5、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;6、工程技术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;7、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8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 四级资质: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;2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;3、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4、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;5、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,配有专业统计人员;6、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7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 暂定级:申请《暂定资质证书》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。自领取《暂定资质证书》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不得延长。 五、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。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。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: 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; 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; 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。 六、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。 七、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。 八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房地产业处。 九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、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: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。 联系电话:0991-2810375、2835934 十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。 监督电话:0991-2837574 信息条形码:341063365781034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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